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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1-13 14:5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17〕120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化学危险品

和管制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7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7年3月25日

西南大学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等法律法规和《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西校〔2016〕30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品是指收录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管制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涉及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实行学校、学院(部、所、独立研究院、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与监督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衔接,统一办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管制药品的申购、备案手续;

3.协调处理学校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重大事项报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4.开展学校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

5.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管理细则和应急处置预案;

2.建立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管理工作机制,落实“五双”管理制度;

3.指导、监督和组织本单位各实验室规范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

4.涉及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的单位必须设立符合《剧毒化学品库治安防范要求》的库房,以集中保管本单位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并做好库房的安全防护与安全警示工作;

5.定期检查本单位各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储存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组织本单位从事与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有关工作的教师和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相关知识教育与培训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实验室内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购买、转运、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各级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内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购买、转运、储存、使用和处置工作;

2.建立和管理实验室化学危险品与管制药品集中存储点,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并为存储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和粘贴安全标识;

3.合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管制药品,并按技术安全规范做到安全储存、转运、使用和处置;

4.定期检查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使用与储存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组织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活动。

第三章 申购和转运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购买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购买必须在“西南大学化学品安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中完成;

2.申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储存条件、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等;

3.申购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管制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具有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储存条件、使用条件、管理制度、管理规范等;

4.各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各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管制药品的购买计划并提交相应材料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该处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对接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该处负责反馈审批结果和指导具体购买行为;

5.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后5日内提交相关备案材料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该处负责向公安机关备案;超过5日未备案的个人或单位,须向公安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并接受教育。

6.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一次采购量不应超过六个月的使用量;易制毒化学品须按学校统一安排进行预申购。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转运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初次采购由供货商负责安全转运和移交,收货单位做好安全入库工作;校内二次转运由转出单位与接收单位按照管理平台要求办理线上转接手续,转出单位负责安全转运与移交,并清洁转运车辆及容器,转入单位负责安全入库。

第四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领取和发放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经审批购买的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由供货商直接交付购买人,购买人须在收货后三日内办理管理平台线上入库登记手续;

2.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提倡即买即用,实验室尽可能少量放置;确需储备的,必须收入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存储点,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试剂、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必须收入所在单位库房,接受单位统一管理;

3.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领用记录必须在管理平台上登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管制药品的领取、使用、记录、归还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4.单位库房管理员、实验室化学危险品与管制药品管理员负责记录发放台账,使用人负责记录使用台账,做到账账相符,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熟知所用药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实验方法、毒性危害、环保处置、急救措施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使用前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涉及剧毒化学品的还须获得《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2.使用人应熟知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性质和应急处置措施、实验室内急救设施和逃生通道位置,遇到突发事故能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3.涉及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操作,指导老师和实验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涉及剧毒化学品和管制药品的实验,应详实记录以下内容:实验日期、药品名称、领取数量、实际使用数量、剩余数量、实验后相关废弃物处置情况,记录完毕后操作人(须双人)签字确认;

5.剧毒化学品领取量仅限实验当天一次性用量,且领用时间应在实验相关步骤准备就绪之后,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若确需稍事存放,须应放置在专用存放柜中,并标注醒目名称和设置警示线、标识和说明。

第五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专用库房,涉及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设立库房,库房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要求和通过验收,并在公安部门备案;

2.具备必要的安全监控与安全防护设施与设备,并粘贴安全警示标志;

3.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储存和领用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须上墙;

4.设立专(兼)职库房保管人员2名,负责收储、保管、发放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

5.库房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涉及剧毒化学品的还须获得《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6.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出入库时必须由专职库房保管员(双人)负责核验并做好台账,出入库台账必须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7.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应合理分类、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

8.妥善保管库房锁匙,如有丢失、被盗,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并视情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涉及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存储点,存储点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1.制定储存和领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储存和领用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须上墙;

2.张贴化学品存储目录、危险特性警示标识,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

3.存储点必须根据化学品性质进行分类储存,储存方式及条件应满足其性质需求,防止因变质、泄漏等因素诱发事故;

4.定期检查存储点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状态,发现摆放凌乱、标签脱落、变质、泄漏、账物不符等现象,应立即整改。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凡涉及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的单位应根据存储实际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演练。

第十五条 一旦发生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恰当方法及时处理,有效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和防止蔓延,同时根据事故类型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并及时向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

入、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若有修订内容,以最新修订为准。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和管制药品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南大学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西校〔2006〕412号)同时废止。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7年3月25日印发